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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车充电中爆燃
- 2、电动车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2死1伤,责任谁来承担?
1、汽车充电中爆燃
有消息称在5月19日,黑龙江讷河市,一辆四轮充电汽车发生了自燃并爆炸。
拍摄者在进行拍摄时此车辆已经燃起了熊熊大火,浓烟滚滚升空。
而拍摄者和旁人谈论称,此车燃烧原因应为充电引起。
消防员已经及时赶到现场并开始了灭火操作。
就在后方人群进行讨论时,爆炸声陡然响起,接近的消防员被吓了一跳。
还好爆炸范围不大,于是消防员继续进行了作业。
很快大火被扑灭,但是此时这辆充电四轮小汽车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几乎看不出原来的样子了。
在车辆的左下方,还能看到似乎是充电器的物体。
另外,它周围的一辆当地出租汽车也遭受了无妄之灾,其前盖及下方设备被近乎完全烧毁。
后方的玻璃和小部分外壳也受到了大火侵蚀。
事发小区暂时不明,也还没有官方对此事件进行通报。
2、电动车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2死1伤,责任谁来承担?
4月7日凌晨
北京市丰台区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
事故不仅造成
该居民家中一名老人身亡
还导致楼上试图逃生的邻居一死一伤
经初步调查
火灾事故系老人家属
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回家充电
近年来
因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
引发的火灾事件时有发生
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
夺命只需90秒
一台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毒气
足以使上百人窒息而亡
一旦发生火灾
逃生的时间比想象中短多了
电动自行车违停、入户充电
等问题法律早已明令禁止
那么
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
多方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岳强带来的专业解读
1、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人伤亡,该承担何种责任?
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失火,住户该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造成的后果。
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进家里充电的住户,应该对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事主的过失导致起火,烧毁了楼上居民的房屋、财产,夺去了他人的生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遭受生命、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死者的家属等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要求将电瓶车拿进家里充电住户或相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各小区都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顾劝阻,将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财物受到损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失火罪。由于过失造成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电瓶放在家里充电有危险是常识,事主知道可能会发生危险,仍然在家充电,主观上具有过失,最终导致邻居死亡的重大后果,已经涉嫌失火罪,所以才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旦罪成,可能将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失火罪为刑法学概念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遇见预见风险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作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使用人和一个具有社会常识的人,理应知道将电动自行车放入楼道充电是一种会引起火灾的高风险行为,在已经预见该等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造成火灾的,即可能构成前述失火罪,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电动自行车充电失火引发事故,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充电时起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引发伤亡事故时,首先需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存有质量问题、设计有缺陷或生产者没有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而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将电动自行车放入楼道的使用者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共同造成了侵权结果的发生。在民法上属“共同加害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数个侵权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不存在可归咎于生产厂商、销售者的质量问题,而是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使用充电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时,未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充电,因使用不当、私自改装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由侵权人个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或家中,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来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其次,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规范操作,不要私自进行改造和加装,并且定期到品牌服务点维修保养,确保电动自行车维持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
最后,如果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费者应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禁止电动车上楼”并非口号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切勿将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放置室内充电
提高安全意识
防患于未然
作者|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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